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4428号
申请人:江阴正元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山泉村兴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2277877J。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艇,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远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983459315。
法定代表人:龚伟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住所地江阴市森茂路**1110、1112用代码91320281560315895K。
负责人:龚伟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正元法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正元法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阴正元法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华佳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