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4428号之二
原告:江阴正元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山泉村兴泉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8227787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艇,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145号远洋大厦1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983459315。
法定代表人:龚伟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森茂路30号1110、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0315895K。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正元法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正元法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江阴正元法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开创伟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正元法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74元(江阴正元法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正元法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