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708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河南伟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工人路与丹青路交叉口新西建材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3357959095。
法定代表人:何的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莹,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范胜平诉被告河南伟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