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臻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科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臻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0881民初47号
原告安徽省科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重重工公司)与被告武汉东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臻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重重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神福、梅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臻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科重重工公司与被告东臻科技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胶片维修费用25320元及工装夹具费5000元,经过庭审调查可知,原告实际需要的是1400mm、1600mm、1800mm的辊筒陶瓷包胶片,胶片维修费用25320元及工装夹具费5000元的支出均是为了将被告按合同约定交付的710mm、810mm、910mm的辊筒陶瓷包胶片拼接成1400mm、1600mm、1800mm的辊筒陶瓷包胶片,《购销合同》对该费用的承担没有进行约定,且合同亦没有约定被告有安装义务,原告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向被告主张胶水费用14580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胶水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4490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标的物为辊筒陶瓷包胶片(规格及型号15mm,数量171.4平方米,单价800元/平方米,总价137120元)、橡胶胶水(规格及型号958,数量162套,单价90元/套,总价14580元),合同总金额:151700元。合同第二条备注“尺寸500*710,214块,76平方米;500*810,22块,9平方米;500*910,167块,76平方米;500*1160,18块,10.4平方米。共计171.4平方米。”同时备注“表面带点状的氧化铝方形耐磨陶瓷片,陶瓷厚度7mm,氧化铝含量92%,密度3.60g/cm3,洛氏硬度HRA87,抗压强度850MPa,粘贴牢固可靠,保证不脱胶。”合同第六条约定验收标注及方法:“到货查验,依据国家标准验收。”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买方需要支付给卖家30%预付款,卖方立即进行生产,生产完后支付70%提货款,分批发货买方根据每批发货数量支付相应货款。同时卖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给买方。”第十一条约定随机资料:“产品出厂时随机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被告已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交付给原告,原告已经付清全部货款。 另查明,原告在起诉后已经收到被告开具的货款增值税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购销合同》、《通知函》及被告回函、《协议书》、收条、转账记录、工装费用明细表、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驳回原告安徽科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计462元,由原告安徽科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红梅
法官助理胡园园 书记员江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