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臻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臻科技有限公司、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民初15号 原告:***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东西湖大道以南三秀路以西立方时空商业大厦A幢16层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玥,***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路副6号。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臻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46元,减半收取计5273元,由原告***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    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