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622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东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同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晋0622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