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160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众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冯明荣。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众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众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4949.4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众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4949.4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