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银巢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142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通江横街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支征兵。
被执行人: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西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代德生。
被执行人:成都银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代德生。
被执行人:新都区银潮酒店,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南岸路111号。
被执行人:代德生,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关于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银巢投资有限公司、新都区银潮酒店、代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3民初3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共计2323280.00元并支付延期履行金。
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代德生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牛区房产共计6处,均系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备案登记他人名下,无法查封。被执行人代德生名下川A1××××车辆已本院(2021)川0113执597号案查封,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