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14民初1447号
原告:***,女,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曦,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通江横街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支征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丽,四川勤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物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园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佳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与和佳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经人介绍到和佳物业公司从事环卫工作,主要工作地点在新都区,月工资1500元,现金发放,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佳物业公司也没有给***购买社保。2021年9月25日早上,***在清扫路面过程中,挪动装垃圾的电动三轮车时受伤,受伤后被送到新都区成医附院进行治疗,后又转到成都市新都区中医医院,经诊断为右三踝粉碎性骨折、右踝部开放性伤口,共住院30天,医嘱建议定期复查,休息3月,一人护理,加强营养。为及时给***申报工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
和佳物业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于1958年出生,早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不再与任何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根据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下列事实:
和佳物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10日,其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等。***于1958年10月21日出生,于2008年10月21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于2022年1月11日向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与和佳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17日以“当事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新都劳人仲委不【2022】8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与和佳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再构成劳动关系。本案中,不论***与和佳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用工关系,都因***于2008年10月21日已达50岁法定退休年龄而不可能与和佳物业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故,本院确认***与和佳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与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园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