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7324号
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通江横街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支征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程超,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洪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冯 萍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7324号
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通江横街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支征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程超,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洪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