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民初1609号之一
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40348563U,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通江横街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支征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杨,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18日向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计1,509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509元。
审 判 长  潘传明
人民陪审员  王东琼
人民陪审员  赵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