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鼎盛浴足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791号
申请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通江横街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支征兵。
被申请人:成都鼎盛浴足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学院路东段1456号4层。
法定代表人:杨含荣。
被申请人:曾智勇,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曾诺鸿,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曾萧睿,女,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田飞龙,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
被申请人:杨含荣,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鼎盛浴足有限公司、曾智勇、**、曾诺鸿、曾萧睿、田飞龙、杨含荣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鼎盛浴足有限公司、曾智勇、**、曾诺鸿、曾萧睿、田飞龙、杨含荣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冻结成都鼎盛浴足有限公司、曾智勇、**、曾诺鸿、曾萧睿、田飞龙、杨含荣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母莉秀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791号
申请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通江横街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支征兵。
被申请人:成都鼎盛浴足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学院路东段1456号4层。
法定代表人:杨含荣。
被申请人:曾智勇,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曾诺鸿,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曾萧睿,女,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田飞龙,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县。
被申请人:杨含荣,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洋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鼎盛浴足有限公司、曾智勇、**、曾诺鸿、曾萧睿、田飞龙、杨含荣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鼎盛浴足有限公司、曾智勇、**、曾诺鸿、曾萧睿、田飞龙、杨含荣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冻结成都鼎盛浴足有限公司、曾智勇、**、曾诺鸿、曾萧睿、田飞龙、杨含荣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