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通江横街105-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40348563U。

法定代表人支征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申请执行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7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7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孟铭原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刘玉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