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6740号
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通江横街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支征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程超,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以被告已结清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艺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