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通江横街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支征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五津西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成都银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王道勇,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银巢投资有限公司、***、王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391.22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川A×××××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进行处置。本院于2021年6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但本次查封属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成都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备案登记至他人名下,故无法进行查封。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次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5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83420元、保全费5000元、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 明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