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6093号

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通江横街105-107号。

法定代表人:支征兵,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程超,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公司员工。

被告:成平,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和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艺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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