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财保75号
申请人***,男,198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地址:滑县赵营乡人民政府院内。
被申请人***,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渠东路支行(卡号:41×××24)的存款50000元与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渠东路支行(卡号62×××28)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华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渠东路支行(卡号:41×××24)的存款50000元与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渠东路支行(卡号62×××28)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