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4198号
申请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雅宝东方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王瑜。
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v>
法定代表人张汉文。
申请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0117.2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款590117.29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