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嘉宝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嘉宝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91执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区九都西路****1-1201。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9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义务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应当偿还权利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暂计4410230元。因义务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于2020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无存款。
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有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路北侧××花园××商业楼××、××号的房产,本院对该房产予以查封(2021年8月23日查封期限届满),因该房产有抵押,且抵押金额较大,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能拿不到相关款项,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产。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查明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梅长赞处有到期债权26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260000元,扣除执行费46502元后,剩余213498元,已退至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391执3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 涛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田晓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