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4770号
申请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雅宝东方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王瑜。
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v>
法定代表人张汉文。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豫0105财保4198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95×××02账户的存款590117.29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95×××02账户的存款590117.2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