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4960号
申请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雅宝东方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王瑜。
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v>
法定代表人张汉文。
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豫0105财保4198号民事裁定,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了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业银行杭州玉泉支行04×××27账户的存款590117.29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农业银行杭州玉泉支行04×××27账户的存款590117.2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