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嘉宝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嘉宝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7102执4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区(郑东)金水东路**雅宝东方国际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王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磊,上海锦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68M。
法定代表人:孙勇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珍丹,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立即依照本院(2020)豫7102民初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45291.8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0万元。2020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345291.84元。申请执行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7102执4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院(2020)豫7102民初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卫华
审判员  张建伟
审判员  段红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范佳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