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2665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被告: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4号楼15层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8599439U。
法定代表人:王瑜。
被告:刘永生,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与被告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永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