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384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登士,河南安实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叙,河南安实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