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2民初240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柯,***和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606939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畅玉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82671元(暂以九级伤残为标准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确定;二次手术及相关费用保留诉权);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8日,原告被被告***聘用,进入被告东顺公司在荥阳市的瑞亨绿景苑项目工地,从事室内二次混凝土浇灌工作。不幸于2018年7月7日下午发生工伤,随后被送到荥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L1、L2椎体骨折,后在该院住院并进行了L1、L2椎体骨折内固定手术,于2018年9月5日出院。被告东顺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原告作为被告***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被告东顺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告***违法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应与被告东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诉状,本案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但原告并未进行该程序,而是直接向法院进行诉讼,故本案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