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1473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登北,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西二街龙湖大厦2106室。
法定代表人:于亭亭,总经理。
关于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9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截止2020年10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