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于亭亭、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10339号
原告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8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6069396W。
法定代表人李登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军向,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汉族,1993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区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西二街龙湖大厦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MA3XC7BM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郝军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追加被告***为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号:(2020)豫0191执1473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判令被告***对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30000元整;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法院作出(2020)豫0191执14739号执行裁定书,法院以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即***为共同被执行人。法院作出(2020)豫0191执异815号执行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因法院的驳回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91执1473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20年10月22日以(2020)豫0191执1473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0万元,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持股比例为10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现原告据此申请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行为除外: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经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豫0191执1473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属于股东期限利益的例外情形,故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追加被告***为(2020)豫0191执1473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100万元范围内对(2020)豫0191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河南合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文涛
人民陪审员  王娥妮
人民陪审员  徐天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