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晟佳商砼有限公司、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22民初966号
原告:鹤壁晟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高村镇韩楼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崔佳佳,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86-3号)。
法定代表人:李登北,任总经理。
原告鹤壁晟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鹤壁晟佳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晟佳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晟佳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8.84元,减半收取计3034.42元,由原告鹤壁晟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利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侯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