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5日生,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建局院内(市紫薇大道中段2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96069396W。
法定代表人:李登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事项为:强制被执行人河南东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商业保险理赔手续,并将理赔金额全额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应有明确的执行事项、执行标的,本案中申请执行的事项无明确的给付内容、履行标的,不属于法院强制执行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泽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