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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82民初6839号 原告:郑州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5874.3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2644.13元(以385874.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2021年11月25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10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款项暂合计478518.43元;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85874.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4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隆盛水木清华A地块项目6号楼”需购买预拌干混砂浆,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供需合同》,双方对预拌干混砂浆的规格、等级、单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做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向案涉工程项目供应预拌干混砂浆,截止至起诉之日,尚欠货款385874.30元。以上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系某丙公司挂靠被告自行组织施工,并由***等三人实际施工,某丙公司和实际施工人与本案诉讼双方均具有利害关系,涉及本案争诉核心焦点,且实际影响本案债权的实现,应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及违约责任应由某丙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承担。 根据某丙公司(甲方)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第1款约定“...本合作协议实行甲方‘自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即甲方以乙方名义独立组织本项目施工,甲方依约承担并履行以乙方名义就本项目签订的全部合同义务及法律责任”;第2款“甲方组建项目部,管理范围:全部工程细目...工程资金回收和支付等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同意甲方以乙方名义备案、审批、签约等对外开展工作”;第3款“本合同所载明的项目所需全套印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印章、财务印章、项目资料章等)及其他证件资料,由乙方配备”。被告按照某丙公司的要求在案涉买卖合同上加盖被告合同专用章。依上述协议书约定,某丙公司应依约承担并履行以被告名义就案涉项目签订的全部合同义务及法律责任,即某丙公司应当承担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及违约金,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一致。 另查明:某丙公司(甲方)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就“隆盛水木清华”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合作费50万元,乙方同意甲方以其名义独立组织本项目施工,乙方配备本合同所载明的项目所需全套印章允许甲方在本项目中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预拌干混砂浆供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供应了货物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当履行付款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欠原告货款385874.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85874.3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案涉工程系某丙公司挂靠被告自行组织施工,并由***等三人实际施工,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及违约责任应由某丙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承担。原告和某丙公司的合作协议系其和某丙公司的内部约定,原告和某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其内部约定对原告无法律效力,故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持有的合同对付款方式约定不一致,依据交易习惯,被告应当在收到货物的当日支付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从最后一次供货日期2022年4月25日起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主张标准明显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按照2022年4月25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即年利率7.215%为标准,以103606.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欠款完毕之日止,对超过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85874.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5874.3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215%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9.00元,由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或者微信履行并保留付款凭证,也可将案款交至荥阳市人民法院(户名: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行号313491001057账号:9970********)。自动履行后请将履行情况告知审理法官,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郑州银行农业东路支行,账号:93818012********),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0371-64665813),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