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民终448号
上诉人河北福元管道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0)豫0728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福元管道装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荣军
审判员 孙莉环
审判员 付国强
书记员 张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