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303民初91号之一
原告秦皇岛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皇岛市欣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书记员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