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等与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8民初393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王建华,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耿运东,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耿金来,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王成建,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孙玉周,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张燕海,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以上八人委托代理人郭存廷,长垣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49552342Q。
住所地:长垣县南蒲区山海大道南侧国贸中心1幢1单元1603号。
被告聂晓磊,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长垣县蒲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耿运东、耿金来、王成建、孙玉周、张燕海与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聂晓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建华、耿运东、耿金来、王成建、孙玉周、张燕海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建华、耿运东、耿金来、王成建、孙玉周、张燕海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建华、耿运东、耿金来、王成建、孙玉周、张燕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元,由***、***、王建华、耿运东、耿金来、王成建、孙玉周、张燕海承担。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