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刘自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6644号 原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山海大道南侧国贸中心1幢1**1603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49552342Q。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自昌,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北区。 原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自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62元,由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