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3民初1480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山海大道南侧国贸中心1幢1单元16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还借款本金169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19日,之后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为止);2、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4日,被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偿还银行借款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出具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据各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2日,并由被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本院经查实,被告**身份证号为户籍河南省长垣县苗寨镇文占村152号的户口信息与*增慧身份证号41072819700***67577身份信息重复,已被注销。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错误,故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