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3财保57-1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49552342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长垣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长垣县。
申请人***被申请人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的(2018)豫0703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0000元或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时孟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