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3财保57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申请人: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49552342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长垣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长垣县。
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位于解放路250号1红啊楼2单元3层南户(房权证新乡市字第××号)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员荣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