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6644号
原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山海大道南侧国贸中心1幢1单元1603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49552342Q。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北区。
原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62元,由中蒲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