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5民初3238号
原告:武汉安耐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二路关东工业园7-4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高平,北京友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森瑞科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大街28号828号。
法定代表人:牛丽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武汉安耐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耐捷公司)与被告北京森瑞科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瑞科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耐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高平,森瑞科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耐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森瑞科仪公司停止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森瑞科仪公司销毁所有侵权产品、标识、相关包装盒、宣传资料、产品说明书等含有我公司商标的物品;3.判令森瑞科仪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100万元;4.判令森瑞科仪公司在其公司网站首页显要位置、森瑞科仪公司做广告的所有网站和《煤气与热力》、《地下管线管理》等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六个月以上以消除影响;5.请求法院收缴侵权的商品、商标标识、宣传材料和产品说明书。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系“RMLD”、“RMLD-IS”、“ULTRA-TRACAPL”商标的注册人,对上述商标享有专有权。森瑞科仪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其他网站上宣传、销售“RMLD-IS激光甲烷检测仪”、“APL地下PE管线探测仪”侵权产品,作为销售商,森瑞科仪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我公司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森瑞科仪公司辩称,早在安耐捷公司申请“RMLD”、“RMLD-IS”之前,“RMLD”即已经被使用在“激光甲烷检测仪”、“甲烷分析仪”等产品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9条规定,安耐捷公司无权禁止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RMLD”在行业内被告用来指代“激光甲烷遥距检测仪”的产品名称/型号,“RMLD”、“RMLD-IS”已经成为该类产品的通用名称,我公司在使用时仅是作为商品的名称/型号使用,没有作为商标使用,不侵犯安耐捷公司的商标权。对于安耐捷公司主*权利的“ULTRA-TRACAPL”商标,我公司在销售的产品中使用的是“APL”,二者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我公司销售的产品亦不侵犯安耐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安耐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2月7日,安耐捷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3364660号“RMLD”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包括气体检测仪、烟雾探测器等,该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2月6日。2015年1月28日,安耐捷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3335116号“RMLD-IS”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包括气体检测仪、空气分析仪器、烟雾探测器等,有效期至2025年1月27日。2016年8月14日,安耐捷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7399711号““ULTRA-TRACAPL”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包括气体检测仪、空气分析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烟雾探测器等。
RMLD为“REMOTEMETHANELEAKDETECTOR”的缩写,根据百度及有道在线翻译,意为“激光甲烷遥距检测仪”。2014年1月18日,美国YJHiequipmentInternationalCo.(以下简称YJ公司)出具证明函,称安耐捷公司系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在中国总代理包括美国汉斯公司、美国杰恩公司、英国戴娜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培训及其他售后服务,以及其他YJ公司代理的产品;2015年1月1日,美国杰恩公司(JAndNEnterprises,Inc)出具证明函,称YJ公司(安耐捷公司)系其产品在中国(包括香港、台湾地区)的独家代理商,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2016年8月6日,美国汉斯公司(HealthConsultantsIncorporated)出具证明函,称YJ公司及其子公司安耐捷公司是其所授权的中国的独家代理商,是唯一被授权销售其产品的公司。安耐捷公司自述销售从美国汉斯公司及美国杰恩公司原装进口的气体检测仪产品,其申请“RMLD”等商标经过了美国公司的认可。
****(域名为senre.com.cn)网站由森瑞科仪公司经营,该网站介绍森瑞科仪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从事燃气管网、工业环境安全设备检测的专业集成供应商”,网站上销售有气体分析仪、检测仪等产品。根据湖北省武汉市琴台公证处于2016年12月7日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在该网站上使用“RMLD-IS”搜索,可查找到名为“RMLD-IS激光甲烷检测仪”的产品。在产品的详细信息页面,标注了该产品的名称为RMLD-IS激光甲烷检测仪,品牌所属为美国汉斯,应用领域为甲烷检测仪,在产品详细介绍中有下述描述:“随着政府、企业及社会对燃气管道安全及环保的日益重视。燃气管道的安全巡检,尤其是泄露检测越来越显得重要。现有的便携式检漏仪都要求探头置于有燃气的环境中,与燃气直接接触。实际现场中,常遇到管道或设施难以到达,甚至不能到达(例如围墙内、花圃中、河流上方、高楼外立管、房间里面等等)的情况。这就使得管网泄漏巡检效率不高或对管段放弃巡检,给燃气管道安全带来隐患。针对这一现象,RMLD-IS激光甲烷遥距检测仪应运而生。美国汉斯激光甲烷遥距检测仪是一种高科技的先进技术,能检测出从远距离泄漏出的甲烷。”在该网站上使用“APL”搜索,可查找到名为“APL地下PE管线探测仪”的产品。在产品的详细信息页面,标注了该产品的名称为APL地下PE管线探测仪,品牌所属为美国杰恩,应用领域为管道定位设备,在产品详细介绍中有下述描述:“APL是美国杰恩公司与美国燃气研究院联合开发的最新产品,该仪器采用了先进的超声波探测技术探测地下管线。现场大量测试表明APL对于目前常用的PE管道定位非常有效”。安耐捷公司、森瑞科仪公司均认可该管线探测仪也是一种气体检测仪,用于探测地下管线中的气体。森瑞科仪公司自述其所展示、销售的上述产品均采购自其他销售商,并提交其与案外人北京中瑞恒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鹤山市卓丰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采购合同、发票等作为证据。
另查,双方均认可涉案气体检测仪的价格每台约十余万。安耐捷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4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证明函、发票、网页打印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安耐捷公司系“RMLD”、“RMLD-IS”、“ULTRA-TRACAPL”等商标的注册人,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RMLD”系“REMOTEMETHANELEAKDETECTOR”的缩写,系“激光甲烷遥距检测仪”英文名称的缩写,有其作为一类商品名称简称的固有的含义。从森瑞科仪公司的涉案行为来看,其在网站上展示、销售了名称为“RMLD-IS激光甲烷检测仪”的商品,并明确标注了商品品牌为“美国汉斯”。结合上述事实,森瑞科仪公司是将“RMLD-IS”作为所售商品的名称来使用,而非作为商品商标来使用。上述使用方式,并不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森瑞科仪公司在同时明确标注所销售的商品品牌为“美国汉斯”的情况下,并不侵犯安耐捷公司对“RMLD”及“RMLD-IS”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从森瑞科仪公司所销售的“APL地下PE管线探测仪”来看,上述商品亦明确标注了品牌所属为“美国杰恩”,“APL”该仅是商品名称的一部分,亦未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而使用,安耐捷公司主*森瑞科仪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对“ULTRA-TRACAPL”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亦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安耐捷公司主*森瑞科仪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安耐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武汉安耐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笑
书记员马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