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漳州市群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4070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浮宫镇圳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U24N73。
法定代表人:郑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惠忠、刘伟彬,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群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南路鑫荣嘉园6幢1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87527940E。
法定代表人:林群山。
原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群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7元,撤诉减半收取553.5元,由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向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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