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苏文涛与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民初359号
原告:苏文涛,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波,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紫璇,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浮宫镇圳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U24N73。
法定代表人:郑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惠忠,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瑛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文涛与被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苏文涛于2020年7月7日以被告福建省泷澄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原告苏文涛170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文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苏文涛负担。
审 判 长  蔡日升
人民陪审员  蔡水秋
人民陪审员  刘清枝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钱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