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恒丰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绵竹市方舟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民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市方舟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楷,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市宏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恒丰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绵竹市恒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罗明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市鼎丰化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古艺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双会,女,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市鑫明酒类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竹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庞安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上诉人绵竹市方舟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宏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绵竹恒丰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市恒丰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鼎丰化建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艺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鑫明酒类经营有限公司、绵竹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8)川0683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竹市方舟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绵竹市方舟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绵竹市方舟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970元,减半收取5985元,由上诉人绵竹市方舟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峻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