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51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市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一街**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烟台市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鲁0602财保78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596223.7元,并查封了登记在***名下鲁F×××**号机动车一辆。本案经审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鲁0602民初515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烟台市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在银行其账户内存款596223.7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的鲁F×××**号机动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成 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