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5153号 原告:烟台市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一街**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山东星河***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市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烟台市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以及垫付工人劳务费合计596223.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5日,原告与威海金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实际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施工,后被告又将上述工程分别转包给案外人***、***、***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劳务费1041952元,但因被告未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劳务费用,导致***、***向原告主张劳务费用,为此原告向***、***另行支付劳务费36万元,欠付129766元,另根据原告与实际施工人对账发现被告通过虚报工程量、工程单价的方式向原告超额索取劳务费253960.7元,上述费用被告依法应当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状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安全施工承诺书、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烟台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社保参保缴费证明等证据,再结合原、被告的陈述,能够认定被告系原告的工作人员,涉案纠纷发生在被告履行职务活动期间,故原、被告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市木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  成  旭 人民陪审员 史  维  勤 人民陪审员 姜    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