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民申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金鹏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汝宁镇古城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金鹏管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7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金鹏管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全贵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