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汝南县梁祝镇人民政府、汝南县梁祝镇南杨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727民初4667号
原告河南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鹏信公司)与被告汝南县梁祝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梁祝镇政府)、汝南县梁祝镇南杨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杨庄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鹏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被告梁祝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杨建、被告南杨庄村委负责人王西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针对被告南杨庄村村室建设项目,中共汝南县委组织部对外公开招标,原告鹏信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47640元。2017年08月29日,中共汝南县委组织部向原告下发中标通知书。后原告与中共汝南县委组织部签订《梁祝镇南杨庄村村室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梁祝镇南杨庄村村室建设;工程量:依设计标准及规格和施工设计图为准;工期:总工期50日历天,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1日,合同价款为247640元。2017年12月01日,经监理单位河南良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评估,南杨庄村基层村室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评定结果为合格,同意验收。2017年12月13日,经中共汝南县委组织部委托,河南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报告,本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核定为247640.53元。该笔款(247640元)中共汝南县委组织部已支付完毕。 (二)原告鹏信公司在准备建造案涉工程时,经有关领导研究,南杨庄村委村室建设图纸改变,由两层变更为一层,并增加了村室附属工程建设。被告梁祝镇政府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鹏信公司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梁祝镇南杨庄村村室建设及基础设施配套附属工程;工程内容: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施工;承包方式:本工程由承包方包材料、包人包质量、包安全;总造价为:1、南杨庄村村室建设工程410197.36元;2、南杨庄村村室附属工程230941.53元;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竣工后一次性付清;工期为90天。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2018年06月08日,经汝南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论是:1、南杨庄村村室建设工程审定金额为410197.36元;2、南杨庄村村室附属工程审定金额为230941.53元。上述两项工程合计641138.89元,扣除中共汝南县委组织部支付的247640元,被告梁祝镇政府支付45000元,下余348498.89元未付。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梁祝镇政府申请对案涉工程款进行评估,但经本院通知未预交评估费,按撤回评估申请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拖欠工程款未支付为由诉至本院,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梁祝镇政府、南杨庄村委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 针对上述焦点,被告梁祝镇政府认为:案涉工程是中共汝南县委组织部对外招投标,镇政府未参与此项工程建设招标,案涉施工合同加盖的镇政府公章真伪不明且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合同不真实,且工程价款较高,与实际工程量不相符,不应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村委认为案涉工程款与其没有关系,应驳回原告对其请求。本院认为:第一,案涉工程虽然是中共汝南县委组织部对外招标项目,但在建造时被告方领导改变了施工图纸,增加了建设内容,并重新设计了施工图纸,在原有招、投标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是原告与被告梁祝镇政府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意,虽然没有负责人签名,但加盖了单位印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在被告梁祝镇政府不能证明印章虚假的情况下,无法推翻合同的真实性、客观性,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原告具有承包工程资质,因此,合同合法、有效;第二,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后,经汝南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了价格评审,该评审结果具有确定性和合法性,被告梁祝镇政府认为工程价款偏高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未申请重新评估,其异议理由没有证据支撑;第三,工程竣工后,被告南杨庄村委即投入了使用,中共汝南县委组织部已按照中标价格如数支付了工程款,被告梁祝镇政府也支付了45000元工程款,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现否认该合同的存在及合法性没有依据。综上,被告梁祝镇政府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梁祝镇政府支付拖欠工程款348498.89元及利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原告请求的利息损失应从起诉之日(2020年11月20日)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被告南杨庄村委不是合同的相对方,没有支付工程款义务,原告请求其共同承担支付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汝南县梁祝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8498.89元及利息(2020年11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河南鹏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息)。 本案受理费6528元,由被告汝南县梁祝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红卫 人民陪审员  李卫平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书 记 员  乔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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