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民初6550号
申请人:**,女,***年7月8日出生,回族,住聊城市消防队家属院东区。
被申请人:聊城博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聊城经济开发区黄河路16号创业服务中心北楼4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岳喜军,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博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博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博通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