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天垣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7执字第13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柘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天垣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18号港龙商务广场1-705室。
法定代表人陈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天垣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7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人常州市天垣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欠款1745604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天垣新能源有限公司因负债已歇业,查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当事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其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案件状况。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7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再次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倪智
执行员朱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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