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058号之一
原告: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郑佑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东区街道35号以南春暄路以西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济南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宋磊,总经理。
原告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5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丁 雪
书 记 员 孙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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