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5819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若雪,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凯,湖北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武兴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堰陵,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春祥,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14号。
法定代表人:文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军,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武昌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事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易华婷
书 记 员 章 婷